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為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去魅,並不意味著民間借貸行為具有天然合法性,政府可以撒手不管。過去溫州“抬會”形式的民間借貸造成的社會悲劇,仍然需要防範。
 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《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》及《實施細則》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,其中剛剛公佈的實施細則,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。意見擬定,“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”“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”“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”等情形,借款人需向管理部門報備。這實際上是對“民間非法集資”作了部分正名。
  從一定意義上說,溫州為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去魅,是急於修複屢遭破壞的金融環境的需要。但是,這一點也不會削弱新政的標誌性意義。承認民間融資應有的合法性,是對經濟發展歷史的又一次認可。從歷史上看,溫州乃至全國民營經濟的飛速發展,很大程度是民間借貸繁榮推動的結果。時至今日,超過半數的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,依然來自民間資本。民間資本流通的順暢度,決定著民營經濟的繁榮度。
  誠然,民間資金的極端趨利性和容易產生的羊群效應,也會帶來不小的金融風險。但是,民間借貸行為因為受到熟人社會、傳統文化的軟束縛,不必然導致系統性風險。相反,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區域性金融風險而對民間資本採取“堵”的策略,因為過多關閉了民間資本的投融資渠道,反而會催生更不理智的投資行為,造成更大面積的風險。此前全國為之側目的“溫州炒房團”現象、全民高利貸現象,已給出了足夠多的教訓。用行政式手段壓抑市場真實需求,是拿局部性風險、臨時性風險與全局性風險、長期性風險作不恰當交換。溫州金融新政,是該早些到來的糾偏。
  從更宏觀層面看,為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去魅,也是對當下金融壟斷格局的必要解構。在金融體系還沒有實現市場化的情況下,讓銀行做資金的全權分配者,並不能降低資金錯配程度,反而會累積資金錯配度並催生出銀行表外業務的繁榮。去年以來的階段性“錢荒”,以及最新數據中銀行放貸規模猛增而存款減少的背離,刨除外部因素,折射出來的都是資金錯配程度較大和使用效率低下。從監管的角度講,這是更直接和危險的金融炸彈。市場能決定的交給市場,才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,並觸動金融壟斷的神經。
  當然,為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去魅,並不意味著民間借貸行為具有天然合法性,政府可以撒手不管。過去溫州“抬會”形式的民間借貸造成的社會悲劇,仍然需要防範。此次公佈的《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》及《實施細則》,防範潛在風險的主旨明確,即是為必要監管預留了通道。
  更清醒地看,即使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得以去魅,在法理層面和政府監管慣性等方面,仍然荊棘密佈,並可能影響其效應的發揮。比如,新的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是否與上位法有衝突之處?條例是否會因經濟形勢變化被行政意志隨意解讀?如何處置條例生效之前的所謂非法集資行為?
  圍繞民間借貸合法化,仍有許多待解難題。僅在溫州設一個試驗特區,不可能給出所有答案。就此而言,溫州為“民間非法集資”去魅,僅僅是起點,還遠不是最終答案。  (原標題:“非法集資”去魅僅僅是開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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